随着中国加入CRS, 美国的FATCA肥咖条款又重新成为讨论的焦点。也有越来越多的老移民意识到他们海外有很多资产但之前因不了解进而都没有申报,现在不知该如何是好。这种情况纳税人需要做的动作就叫OVDP主动申报计划(也叫自首申报计划)。
美国国税局2010年通过并颁布了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FATCA)和其它执法行动,目前已经能借助现有的法规工具找到那些没有正确申报其海外银行信息F114(FBAR)或是没有提交要求的海外信息披露表格(如5471表、5472表、8938表、3520表等)的美国纳税人。
FATCA——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是什么?
FATCA(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全称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或称外国账户税收遵从法),是美国为防止美国纳税人逃避税务而制定的一项新法案。
该法案要求外国金融机构与美国国税局IRS签署协议,承诺并改进其内部流程和系统以便记录具有美国身份(含双重国籍)的账户持有人,并协助提供资料给IRS对不配合的账户持有人进行扣缴。自2014年该项法案实施以来,美国政府有史以来定期收到国外机构的信息反馈,以帮助其发现没有正确报告海外金融账户收入的纳税人。
目前签署了FATCA的国家和地区已经开始向国税局提供美国客户持有账户的信息。IRS也已经建立专门的审计师小组审查获得的信息资料,并逐步开始对没有按法规报告其海外收入、海外账号信息的纳税人进行审计。FATCA还要求美国纳税人在报税时提交8938表(特定境外资产声明书)以申报特定种类和金额的海外财务资产或账户。
根据规定,美国纳税人未婚且定居在美国的情况下,在当年年末海外总金融资产超过5万美元或者在纳税年内的任何时间节点国外总金融资产超过7万5千美元时就需要申报8938表。根据纳税人的婚姻状况(已婚/未婚)和居住地点(美国/海外),其申报要求会有所不同。
FBAR是什么?
FBAR是美国财政部规定用来申报特定海外金融账户的表格;如果申报者对特定海外金融账户拥有直接金融权益(Financial Interest)或者签字权(Signature Authority),就有可能需要用这个表格来申报相关海外账户。114表格必须在申报年度的次年4月15日之前(含当天)提交至财政部FinCen网站,注意不是IRS。海外账户申报的截止日期一般情况下是没有延期的;一旦逾期申报,可能就会有不利后果。
如果不申报有什么后果?
境外自愿披露程序(OVDI)和简化申报程序(Streamlined Procedures)都是可以帮助想要回归正规、诚实申报的纳税人免除刑事起诉和民事处罚以及种目繁多的税项罚款的。现行的未申报FBAR (Foreign Bank and Financial Accounts)境外银行及金融账户申报表的罚款在非故意行为的情况下是每违规一次罚款$10,000美元,在故意隐瞒不报的情况下则为$100,000美元或者账户最高额的50%,二者择其高。同时,纳税人还将面临未申报海外信息揭露表格(比如5471表,5472表,8938表和3520表)的附带罚款。而通过简化申报程序(Streamlined Procedures)申报,可以把罚金降低至5%。
现在,鉴于FATCA的全球推行,包括中国在内的很多国家都已经与美国政府达成协议,提供美国公民或永久居民在其它国家的金融资产信息,所以纳税人越来越难以隐瞒自己的海外资产。纳税人应积极利用目前的机会主动披露资产,否则将来一旦被查,将面临严重的民事甚至刑事处罚。
谁需要申报?
FBAR针对的是税务意义上的美国人(U. S. Persons),即美国公民和永久居民,以及在美国成立的或按照美国法律建立的实体,包括公司、合伙人、和有限责任公司,以及按照美国法律设立的遗产或信托基金,还包括当年在美国居住31天以上、含当年在内的3年内在美国居住的折算天数超过183天的居民。
他(它)们如果拥有海外金融账户,只要在一年里的任何一个时间全部海外账户的金额加起来超过1万美元,即便这些账户没有带来收益,也需要按照FBAR的规定填写F114表,在次年的4月15日之前向财政部申报。
而海外账户的收益则应该在纳税截止日期之前,在报税的同时向国税局申报,其中利息和普通股股息填写1040表的附表B,遗产和信托基金收益填写1041表等。有一点值得注意,即如果因为种种原因,不能按期向国税局报税,可以申请延期,但是向财政部申报的F114表是不能延期的。
常见的税务居民类型
美国公民;
外籍税收公民(包括绿卡持有者);
在美国持H-1B工作签证,在美国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国际雇员;
在美国持F1学生签证,在美国居住六年以上的国际学生;
在美国持J1交换签证,有效居住六年以上的国际学生 ;
在美国持J1交换签证,有效居住四年以上的国际学者或研究员;
按美国税法视同税收居民,但是根据双边税收协定选择被视同非居民个人;
因选择与税收居民配偶联合报税而视同税收居民的非居民个人;
非美国本土税收居民但是是美属萨摩亚或波多黎各名副其实的居民;
需要申报的海外账户
金融权益
如满足以下情形,则您对海外账户拥有金融权益:
1.申报者是该账户所有人或法定权益持有人,无论该账户的受益人是该美国税收居民或非居民;
2. 海外账户所有人或法定权益持有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
(1)是申报者的代理人,代名人,律师,或是有其他权力代表申报者处分该账户的其他个人或机构;
(2)在一个公司中拥有超过50%的权益;
(3)在一个合伙制机构中拥有超过50%的合伙人份额;
(4)信托或其它特定情况下的机构;
如果您的海外账户是和亲属或朋友共同持有,只要您所拥有的金融权益达到FBAR的申报规定,您也需要申报相应账户信息。
签字权
签字权是指个人(本人或连同其它个人)直接通过书面或者其他任何形式指示海外银行或金融机构处分相应海外账户资产的权力。
例外:特定夫妻联名账户
FBAR申报者的配偶如满足以下各项条件,则该配偶可无需重复申报该联名账户:
1、该配偶应申报的所有海外账户均为夫妻共同持有;
2、FBAR申报者已按照规定完成了电子申报;并且
3、申报者完成114a表格《海外账户电子申报授权书》并且配偶已签字授权(相关资料需妥善保存)。
否则,配偶双方都需要单独进行海外账户申报;除此之外,双方均需申报夫妻联名账户中的全部金额(而不是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