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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价值评估与异议程序的问题,最高院法官给你答案

  • 发布日期:2018-12-18    字号:[ 大中小]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补条例》第19条、第20条规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实践中,多数地方均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为了避免受到地方政府的影响,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综合采取多种方法进行评估,而不能只选择价格较低的方法,更不能按照地方政府少补偿的意愿进行评估。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7年第1期刊载了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行再80号山西省安业集团有限公司诉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案的再审判决(以下简称“安业案”)即明确:评估应根据《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等规定精神,由专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实地查勘的基础上,根据被征收不动产的区位、用途等影响被征收不动产价值的因素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综合选择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评估方法对被征收不动产价值进行评估,合理确定评估结果,并在此基础上进行补偿。

根据《征收评估办法》第20条、第21条、第22条,房屋被征收人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受委托作出的房屋价值评估结果有异议,应当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评估结果有异议,应当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根据《征收评估办法》第23条、第24条,评估专家委员会由房地产估价师以及价格、房地产、土地、城市规划、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选派成员组成专家组,对复核结果进行鉴定。

因此,评估专家委员会专家组作为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房屋估价机构最高专业技术权威,其作出鉴定意见即视为房屋被征收人专业领域内寻求救济程序的完结。

房屋价值评估与异议程序的问题,最高院法官给你答案

由于房屋估价意见是补偿决定最主要的组成部分,房屋被征收人在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专业领域内寻求救济未获支持,不妨碍其根据《征补条例》第26条第3款的规定,直接针对补偿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且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复核、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也不是被征收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

虽然法院通常不宜否定有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依法作出的评估报告,但司法审查的最终性决定了人民法院仍然要对评估机构的资质、评估程序等进行审查,以确保评估报告合法、真实、有效,保障被征收人合法的征收补偿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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